社团登记制度

时间: 2012-8-2 15:50:00   来源:罗卫国   作者:罗卫国   点击:1308次

    社团登记制度

一、社团登记的性质及其意义

1、社团登记的性质。社团登记是国家对社团履行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社团进行登记,赋予其法律权能并进而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2、社团登记的意义。社团登记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条例》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使公民能够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社会团体,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得到实现。。二是有利于国家及有关部门对社团实施监督管理。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这项职能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三是有利于社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团一经登记,即成为一个合法的组织,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社会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社会团体在自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能够依法进行检举、申诉、控告,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与保护,能够以自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应诉,以保护自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二、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及主要内容

1、社团登记管理体制的概念。即国家对社团采取什么样的登记管理体制,由谁登记,由谁管理,如何登记,如何管理,有关部门在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与职责是什么。

2、主要内容:我国对社团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由民政部门对社团进行归口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体制。其核心是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进行双重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3)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4)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5)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6)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三、社团成立登记

(一)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

1、需要符合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8、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五名以上个人或三个以上单位发起。依法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诚信守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9、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禁止条件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社团成立的基本程序

1)申请筹备。1、发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能够证明本人在拟筹备的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资料、拟筹备社团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到省民管局咨询社团筹备相关问题—2对于基本符合社团成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社团名称。—3发起人联系业务主管单位—→4、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5、发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筹备的材料6、登记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下发许可文件。

2)申请登记。

1、筹备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登记机关的“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成立登记材料—2登记机关实地核查,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下达《社会团体准予成立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社会团体不准成立决定书》—→4、登记机关对批准成立的社团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登记机关公告6、新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设银行帐户、刻制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票据购领手续。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三个以上发起单位或五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筹备社团申请书(附:社会团体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活动方式、住所、经费来源、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书面说明;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秘书长以上)人选的政治表现、在本行业(学科、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说明)

2.拟筹备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厅局、委、办)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文件标题为“关于同意筹备×××协会(研究会、学会、促进会)的函”。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其他社团兼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证书等。

5.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6.《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从登记管理机关领取);

7.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属行业协会的须依照《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8.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9、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名单包括名誉会长或顾问的个人简况。

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以筹备机构名义撰写的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关于同意×××社团成立的函》,文内须载明:同意×××社团申请成立等登记、承诺履行业务主管职责、明确社团登记管理联络处室和联络员等内。

3、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修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一式三份)和登记管理审定的章程原稿。

4、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算总数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汇入省民管局验资专户的凭证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真实反映会员选举情况,载明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表决方式、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表决事项、选举情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附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7、筹备机构印章。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非行业协会性质的社团如有副处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还需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不得超过2人)。以上表格可以从登记机关领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从“湖北社会组织信息网”下载。

9、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10、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名单包括名誉会长或顾问的个人简况。

(四)有关问题

1、业务主管单位的认定。

1)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a)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b)各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和单位;

c)各级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d)经党委、政府授权有资格担当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2)经授权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条件。经授权担当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a)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b)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其下达了“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

c)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履行授权程序后,方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3)如何确定一个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党的工作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担任乡镇、街道内活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能涵盖所主管社团的业务范围,并能对其业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外。一个单位或部门能否担任一个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认定。

2、名称的确定。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别。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业务范围,社团分为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性四大类。学术性社团一般一学会、研究会命名,其中所研究的对象为成熟的学科的,可以叫学会,如果所研究的对象不是成熟的学科,则称研究会。学术性社团的会员以专家、学者为主;专业性社团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以专业技术从事某项事业的社团,一般称协会。其会员以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专业技术的单位为主体。另一种是专门为促进、推动某项事业发展而成立的社团,一般称为促进会;联合性社团以3团体会员为主,联谊性社团以个人会员为主。

2)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团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通常具有表明其或殴打能够地域、宗旨、和性质的作用,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尤其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家的命名。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作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4)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从严把关。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以后,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3、业务范围、会员的确定。业务范围要明确具体,不能太宽泛,会员要明确,易于认定和界定。个人会员要看他是否主要从事某项工作或研究,单位会员要看其主要业务工作是什么,一般看其名称和登记证书就可以了解。

4、章程的拟订和审核。

 (1) 社会团体程的功能

不论是学术性社会团体、联谊性社会团体 , 还是专业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 章程调整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的关系是相同的, 承担着一些基本功能 :

一是规范功能社会团体章程的规范功能是指社会团体章程具有规范社会团体内部成员行为的功能, 明确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哪些行为是倡导和鼓励的, 哪些行为是禁止 的。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每一个成员, 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都必须缴纳会费和其他费款、遵守章程、遵守公共道德、承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务 , 这是社会团体成员的基本义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择权、表决权、建议权、罢免权、监督权、服务优先权等当然这种规范功能只在社会团体内部有效, 规范对象是社会团体成员, 或者是社会团体发起人。

二是执行功能社会团体章程的执行功能是指社会团体章程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此前提下, 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 安排社会团体的活动和事务。

三是自治功能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是由成员或发起人按照自愿原则组建起来的,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重大的决策事务由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作出。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有权制定和修改章程。社会团体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确保内部管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避免或减少社会团体的失误。社会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是非营利功能 社会团体章程明确社会团体的性质,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因此,其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围绕这一原则进行。社会团体通过收取会费和服务性活动获得相应的经济收人,但经济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是政府管理功能尽管社会团体章程反映出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的功能但它与政府管理之间仍有较密切的联系 , 有些方面仍接受政府管理的约束。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 , 须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是制裁处罚功能社会团体章程对制裁处罚的主体、方式、程序都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一旦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会得到相应的制裁, 其中比较严重的是罢免职务和从社会团体中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的状况是: 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 触犯国家法律, 受刑事处罚的;个体言行对社会团体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理事;理事会有权罢免会长( 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制裁处罚条款,没有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团体成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七是补充功能表面上看社会团体章程仅仅对社会团体组织活动和社会团体成员进行行为规范, 但它是对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当针对社会团体内部的行为, 法律无法或没有必要直接调整时,社会团体章程就承担起调整职能, 以补充法律法发挥作用的欠缺。

2)审核章程把握四个要点 :

第一, 对社团性质的定位。根据性质不同, 社团可分为学术性、专业性(职业类)、行业性、联合性(含异地商会〉四大类

学术性社团(含研究会)的会员主体是个人, 一般是以专家、学者和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实际工作者组成, 只允许吸收少量的相关单位人会。

行业性社团(含以企业为主体会员的联合会、异地商会) 的会员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业性(含职业类)社团的会员既可以是个人又可以是单位

第二, 对会员种类的认定。应当以个人会员为主的社团, 章程中不能写成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即使允许吸收少数单位会员的也要把个人会员写在前。

第三, 对社团业务范围的界定。目前社团大多缺乏应有的职,我们希望社团有职能,但也不能随便赋予,必须依据其性质宗旨进行准确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般不能作为社的职能,即使有些社团可以代政府行使的, 也应加上限定词,即“受政府委托经政府授权”的字样。对其他社团不能有管理、指导等字样

第四对社团组织结构的设置。不是每个社团都要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设立是依据理事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理事人数少的社团没有必要设常务理事会,因此,应灵活运用章程示范文本中有关常务理事会的规定。

四、社团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项目。社团变更登记是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登记事项的变更。具体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

(二)社团变更登记的条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社团变更登记的程序。1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并获得同意2社会团体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变更事项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4、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5、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6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7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变更的社团换发登记证书、公告

(四)社团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盖有会章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并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法定代表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和政策依据,还须载明原名称社团的债权债务转入变更名称后新名称的社团;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缴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原名称社团的印章。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和政策依据;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3、原业务主管单位家盖印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

5、原任业务主管单位不担任业务主管的意见

6、继任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的意见;

7、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住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和政策依据;

2、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并签属审查意见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加盖会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填写《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及住所证明(下列形式之一均可: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和政策依据;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5、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

6、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社团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名称的变更。要看是否与其他社团的名称相同相实,社团的性质是否发生根本变化,社团的会员组成是否基本发生变化。

2、业务范围的变更。业务范围是否与名称相一致。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并符合其他条件。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还要做财务审计。

4、住所的变更。住所来源必须合法,具有合法的证明,违法建筑(包括小产权房)做住所的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5、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新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必须能涵盖社团的业务,能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对于在政府机构改革被撤消、合并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不要求提交远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同意变更的材料,但需提交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后,方为正式生效

五、社团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注销登记的程序。

1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4、申请人清算完成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6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注销的社会团体下达《社会团体准予注销决定书》,收回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并公告。

3)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社团印章)。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部门印章);

4、清算报告书(清算组织成员签字);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6、社团公章、财务章、内设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7、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凭证;

8、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4)需要注意的事项。

a、程序要到位,财产一定要清算,要处理好剩余财产,履行好相关手续。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团清算后的清算组应当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其宗旨相关的事业。

b、社团注销的,其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的条件和标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条例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条件:

1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

2、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

3、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

1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有关事宜2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文件—4、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6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

1、盖有会章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3.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4.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即:《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报送《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

7.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成立

1、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2、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6、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7、机构负责人简历,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报送《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

8、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

1、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团承担。社团分支机构应按其所在的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
、社团内部应按统一的标准设立分支机构,以避免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重复与交叉。学术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学科所设专业名称设立;行业性社团分支机构可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名称设立;其他类别社团分支机构可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全省性社团拥有专项基金50万元、省以下社团拥有专项基金30万元的,必须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3
、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名称出现。确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按行业、领域、人群特点设立的,称分会;按学科分支设立的,称专业委员会;按工作项目设立的,称工作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基金的工作机构,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社团分支机构的全称中应包括社团名称,如:湖北省××学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4
、社团分支机构不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社团分支机构可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工作班子。
    5
、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或更替,由社团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候选人名单,交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主任”。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应与社团理事会任期一致。省级机关在职副处以上、省以下机关在职副科以上干部未经民政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兼任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
    6
、社团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团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社团报告,社团根据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性质或规模、影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
、社团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可在社团的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社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会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给分支机构使用。社团不得将分支机构视作团体会员,向其收取会费、管理费等费用。
    8
、社团分支机构代社团收取会费及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社团出面购买,并承担管理责任。
    9
、社团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因特殊原因需要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社团分支机构开设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变更登记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条件: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变更的程序:1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并获得同意2、社会团体召开理事会,通过变更决定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4、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5、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6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7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变更换发登记证书、公告。

(三)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负责人变更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负责人的会议纪要;

3、《社团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名称变更: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4、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5、原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3、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房产证明表;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

6、社团异地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变更的,还须提交分支(代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

注销登记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3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登记: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的程序。

1社会团体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决议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4、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5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6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注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达《准予注销决定书》收回登记证书、印章并公告。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5、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6、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的申请报告;

2、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6、原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