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团财务管理 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时间: 2012-8-9 09:15:00   来源:胡芳   作者:胡芳   点击:1068次

       社团财务管理是社团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社团财务和资产管理,对加强社团自身建设,规范社团行为,保障社团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社团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社团开展有偿服务收入、国家拨款及社会捐赠与资助。下面,我就社团财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介绍,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社团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和核算制度
       社团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社团必须具有独立的账户,社团财务不允许由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统管”,与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财务混在一起。社团应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根据内部牵制原则,无论财会人员多少,无论是兼职或专职,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都要分设,决不能由同一人兼任。确实有困难不能配备会计人员的社会团体,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代理记账。
财政部2004年8月下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间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团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目前,我省仍有部分民间组织执行的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会计,希望这些单位尽快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社会团体的经费管理
      (一)社团经费收入的管理
       社团的经费收入是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其来源的内容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会费收入。是社会团体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是社团按其章程有关规定,定期向其会员收取的基本活动经费。
      2、捐赠收入是指民间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是指社团利用自己的设施或拥有的技术、信息等优势对社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行业性社团提供行业信息咨询取得的收入、培训收入等。
      5、经营性收入。是指社团所属的实体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研究所等,在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6、政府补助收入。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社团完成专项任务而拨付的专项经费或补助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社团的收入是社团开展活动的前提和保证,应遵循以下要求加强管理:一是社团的各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使用统一票据。二是社团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1、会费收入的管理。
      1992年民政部、财政部曾发文对社团收取会费的标准作了限制性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过低的会费标准不能满足社团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03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明确规定社团会费标准不再由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核定,而由社团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承受能力合理制定,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通知还规定,这一新的会费政策,试行期两年。06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再次发出通知,要求继续执行03年制定的社团会费政策。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有关会费政策的文件,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严格执行社团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社团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以鼓掌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也不能以通讯的形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人数规定是:行业性社团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其他社团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必须严格坚持社团会费标准备案制。社团会费标准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社团应及时将会议纪要、会费标准的测算方案,会员名单等相关材料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社团提交的会费标准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发现有问题的予以退回,没有问题的,发给“会费标准备案回执”,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社团会费标准完成备案的凭据。
       社团会费标准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一律不提供票据。
       社团在执行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过程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超范围收费,向非会员对象收取会费。如有些社团向国家行政机关收取会费,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因此也不能收取国家行政机关的会费。二是不能超标准收费。如:会费备案标准3000元,实际收取会费5000元,这种情况是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行为。
        2 、有偿服务收入的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团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合法筹措资金,是弥补社团经费不足的的重要手段,也是社团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我们鼓励社团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但社团开展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竞争、自愿合理的原则。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对社团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社团依法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时应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社团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活动,其收费标准必须由社团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必要时要签订合作协议。社团不得依靠行政机关的“背景”,借助行政权力向服务对象强制性收费。
       第二,社团从事有偿服务时,必须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正规票据,并依法纳税。如:某一协会,培训收入1000多万元,因没有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审计部门审计发现后,将1000多万元全部收缴国库.
       3、社团捐赠和资助收入的管理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违背社团的宗旨,不得超出社团的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社团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接受的捐赠或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二)社团费用支出的管理
      社团的费用支出,是指社团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其服务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1.业务活动成本:社团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管理费用,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费;公用经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差旅费、水电费等所需的经费。
      3 .筹资费用,是指社团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4.其他合理支出。
社团的费用支出应按以下要求加强管理:
      1、社团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确实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本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社团应严格费用开支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审批应实行一支笔制度,财务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凭证”,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3、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工资标准。退休人员作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协会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贴,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性福利待遇。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者不得在社团领取经济报酬。
三、社团资产的管理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团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是集体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拥有的有形资产。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部门的管理当中,不能作为账外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制定明细目录,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查,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一般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核销。属于大型、贵重的资产、设备转让,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
      1、现金管理:社团的现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严禁现金坐制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社团的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差旅费和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社会团体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实相符。社会团体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互相借用现金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2、帐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规定,一个社团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社会团体设立帐户后,应将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团的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变成主管单位的小金库。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不开设独立账户。确因特殊需要开设账户的,应当由社团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设立银行账户。
      (三)社团剩余财产的处理
      剩余财产是指民间组织注销后,清偿完债务,支付完工资和清算费用后的所剩余的财产。申请注销和被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的民间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做好清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清算结果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能被任何人私分,也不能返还原捐赠人,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或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四、社团专项基金的管理
      社团专项基金是指社团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团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团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社团专项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团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社团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专项基金应当纳入社团的财务统一管理。   
      2、社团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团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3、社团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项基金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提取;专项基金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专项基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提取。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社团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五、社团票据的管理
      (一)社团票据的种类
      社团可以使用的票据目前主要有:湖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地税局监制的税控发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在省民政厅领取,《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取;税控发票在省地税局办理。
      (二)社团票据的适用范围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由社会团体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社会团体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职工归还借款等。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
       2、《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使用《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税控发票
       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下列情况下,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经费;
      (2)非法定的教育培训、会议经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9)非公益性社团收取捐赠款、赞助款
      社会团体进行上述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社团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社团收取会员会费,不能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赞助、主管部门的拨款以及会务、培训、资料费。
六、社会团体税收制度
      根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取得的商品、所得和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和标的。社会组织作为法人的一种,有社会捐赠、政府补贴、服务收入、会费、投资收入等财产收入,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纳税的义务。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制度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这一文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缴纳税收。

       由于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特殊性质,世界各国对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相关领域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捐赠的企业和自然人也给予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
      (一)社会团体的营业税政策
      1、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率
根据税法规定,社团按其核准章程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鉴定、技术服务,非法定的教育培训、非自办发行出版的刊物、举办展览、展销、竞赛和其他中介服务等有偿服务性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文化体育类适用3%的税率(如培训收入),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而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税目、税率。
      2、营业税的减免范围
     (1)社会团体会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关于捐赠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那么,从这一条规定来理解,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接受的捐赠赞助收入,没有向捐赠方、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此项捐赠、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 社会团体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1、社团所得税收入减免范围:
       早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税法
       对于非营利组织非因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收入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社会组织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非营利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
     (2)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有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为了贯彻落实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2009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申报条件、认定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向符合条件并经认证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其捐赠的货币和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比例和期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政策。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旨在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呢?《企业所得税法》及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捐赠都作了明确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的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属以上范围内的,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向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1、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依法登记三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
     (5)申请前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
      2、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
     (1)向四个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国税、地税、民政)
     (2)民政部门初审;
     (3)三个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4)定期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3、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章程;(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明细、社会审计报告;(6)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检结论、评估结论。
      4、税前扣除资格的取消:
     (1)年检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

     (2)在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便利的(如:中华慈善总会套开票据,5万元开成1500万元,就是为他人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便利);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之外的支出等情况;

     (5)受到行政处罚的。
      5、企业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财务处理实例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指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面用两个实例进行说明:
货币捐赠扣除实例1:A企业于2011年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进行现金捐赠100万元,A企业在2011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A企业2011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万元*12%=120万元;A企业2011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A企业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可以扣除的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5%=25万元,A企业2011年实际交纳的税额为:250万元-25万元=225万元。
       货币捐赠扣除实例2::A企业于2011年通过湖北省慈善总会进行现金捐赠100万元,A企业在2011年利润总额为8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A企业2011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万元*12%=96万元;A企业2011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A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96万元,另外4万元不能进行税前扣除,A企业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可以扣除的所得税额为96万元*25%=24万元,A企业2011年实际交纳的税额为:250万元-24万元=226万元。
      非货币捐赠的实物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非货币捐赠价值确定的原则是公允价值。
七、社团财务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对社团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审计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是指政府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内部范围内对社团财务进行的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机构对社团财务进行的审计。一般情况下,社团资产中国家财政拨款超过50%的,可进行内审,财政拨款不足50%的必须进行社会审计。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检办法》规定: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变更名称、年检必须进行财务审计。06年8月省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设计了民间组织换届、变更、年检审计报告的格式,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审计机构的行为,使审计真实地反映民间组织的财务情况。希望我们每个社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社团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要求,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并按照省厅制发的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提交财务审计报告。